一、检验的施行和频率
1.次使用塑料桶(罐)、塑料复合容器及有涂镀层的容器,在试验前需按照国家标准gb/t 22410直接装入拟运危险货物贮存六个月以上进行相容性试验。

2.按照《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》及相关标准要求,对拟运危险货物选择合适的危险品包装容器及包装容器类别(ⅰ、ⅱ、ⅲ类包装)。
3.每一容器在投入使用之前,其设计型号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性能试验。
4.对生产的容器样品,应按规定的时间间隔重复进行试验。
5.容器的设计、材料或制造方式发生变化时也应再次进行试验。
二、抽样
三、容器的检验准备
1.对于内贮器、单贮器或袋以外的容器,所装入的液体不应低于其大容量的98%,所装入的固体不得低于其大容量的95%。
2.对于组合容器,如内容器拟装运液体和固体,则需对液体和固体内装物分别进行试验。
3.对装液体的容器进行跌落试验时,如使用其他物质代替,该物质应有与待运物质相似的相对密度和粘度。水也可以用于进行液体跌落试验。
4.纸和纤维板容器应在温度23℃±2℃和相对湿度50%±2%的环境下至少放置24h。
四、检验内容
具体包括以下六类试验:
1.跌落试验
2.气密试验
3.液压试验
4.堆码试验
5.渗透性试验
6.液密封口试验
注:钢桶不需要做渗透性试验和液密封口试验。
五、检验主要规定
1.性能检验周期为1个月、3个月、6个月三个档次。每种新设计型号检验周期为3个月,连续三个检验周期合格,检验周期可升一档,若发生一次不合格,检验周期降一档。
2.在性能检验周期内可进行抽查检验,抽查的次数按检验周期1个月、3个月、6个月三个档次分别为一次、两次、三次,每次抽查的样品不应多于2件。
3.包装容器有效期是自容器生产之日起计算不超过12个月。超过有效期的包装容器需再次进行性能检验,容器有效期自检验完毕日期起计算不超过6个月。
4.对检验不合格的容器,其制造企业生产的该设计 型号的容器不允许用于盛装危险货物运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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